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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精生、高文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精生,高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823号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安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6号世奥花苑5B-102。被执行人:王精生。被执行人高文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靖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