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丽与补俊杰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丽,补俊杰,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牛屎塘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丽,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补俊杰,系梁丽儿子,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补长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牛屎塘组(第十组)。代表人谭有生。上诉人梁丽、补俊杰因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丽、补俊杰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丽、补俊杰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丽、补俊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4元,依法减半收取102元,由上诉人梁丽、补俊杰负担。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