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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被告陈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没有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