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被告陈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没有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