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熊安然、孙群芳、熊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熊安然,孙群芳,熊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孙群芳,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熊安良,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熊安良在珙县珙泉镇人民政府的工资等收入8000元。二、从2015年10月起,除每月保留熊安良1200元生活费外,其余的工资等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