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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国瑞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瑞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800号原告北京国瑞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春元,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明丽,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瑞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瑞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明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瑞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瑞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国瑞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 洁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