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光德、周光云与周光兰、周光凤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光云,周光兰,周光德,周光凤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光云,女,1960年3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文盲,住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响塘村万寿宫组。委托代理人:黄燕江,威宁县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光德,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响塘村万寿宫组。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光兰,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响塘村万寿宫组。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周光凤,女,1968年7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高中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北路72—**号。再审申请人周光云因与被申请人周光德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光云申请再审称:独立门面可以直接分割,原判将涉案房屋全部分给周光德不公平,没有法律依据。周光德翻修的两个门面所占地基仍是遗产范围,应当均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周光德自行修建的两个门面应属周光德所有,周光云申请再审称该门面也属于应分割的遗产范围理由不能成立。周光云申请再审称周光德自行修建两个门面所占地基属于遗产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原判根据遗产的管理、维护、使用等具体情况,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并无不当,周光云申请再审要求直接分割门面的理由不能成立。周光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申请再审,但周光云并未指出原判遗漏了其哪些诉讼请求或是超出诉讼请求作出了哪些判决,并且原判针对周光云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分别予以了支持或驳回,故其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光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光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代理审判员 刘 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