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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袁建兵,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经理。被执行人袁建兵,个体户。被执行人张颖(系袁建兵妻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袁建兵、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调确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