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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杰,李婉英,张艳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155-2号原告刘建杰,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原告李婉英,女,1973年6月5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士斌,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艳梅,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原告刘建杰、李婉英与被告张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杰、李婉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张艳梅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6幢1单元10602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产权莲湖区字第1075106011-8-6-10602-1号。原告刘建杰、李婉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杰、李婉英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张艳梅名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产权莲湖区字第1075106011-8-6-10602-1号,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6幢1单元10602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