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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一珺与张清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一珺,张清丽,宋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40号申请人王一珺,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张清丽,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宋正明,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王一珺因与被申请人张清丽、宋正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张清丽、宋正明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西外老街号工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二、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张清丽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心底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房屋一套(205房地证2013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3年,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三、对担保物登记权利人为王一珺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广场房屋一套(永川区房地证2006字第号)、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南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3年,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