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彩铜与毛海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64号原告:黄彩铜。委托代理人:蔡华存、陈晓雯。被告:毛海棠,汉族住平阳县萧江镇青龙村。委托代理人:徐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彩铜诉被告毛海棠共有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彩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由黄彩铜承担。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