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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和庆与夏祥君、杨良慧股权转让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庆,夏祥君,杨良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91-1号原告:张和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夏祥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杨良慧,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张和庆诉被告夏祥君、杨良慧股权转让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庆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28912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夏祥君、杨良慧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28912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夏祥君、杨良慧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