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辰瑜、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辰瑜,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书香万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建高,吴艾倩,杭州梦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71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良。被执行人周辰瑜。被执行人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高。被执行人浙江书香万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艾倩。被执行人周建高。被执行人吴艾倩。被执行人杭州梦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7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44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辰瑜、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书香万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建高、吴艾倩、杭州梦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515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