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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63号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809861-9。法定代表人姚洪纯,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家平。被告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宝龙中心二期30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66472047-3。法定代表人欧阳春,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