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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朱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朱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柴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锦荣,陕西黄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朱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18元,减半收取3459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欣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