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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城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郑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马某某,住四平市。被告:郑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