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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4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中原诉被告济源市鸿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4170号原告姚中原,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传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源市鸿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裴城村。本院受理原告姚中原诉被告济源市鸿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中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