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连国与王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国,王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李连国,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凤,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李连国与被告王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国委托代理人王兰青、被告王小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连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连国诉称:我与被告王小凤系朋友关系。2013年至今,被告王小凤以其资金紧张为由先后向我借款45500.00元。我多次向被告王小凤主张上述借款,被告王小凤一直没有给付。我要求被告王小凤偿还借款人民币45500.00元。原告李连国向法庭提交2015年7月22日的欠条、2015年2月15日的欠条及李连国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用以证明被告王小凤向原告李连国借款人民币45500.00元。被告王小凤对2015年7月22日的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欠条是在原告李连国胁迫下打的。认为2015年2月15日的欠条不真实。对李连国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王小凤辩称:我不欠原告李连国钱。被告王小凤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连国与被告王小凤系朋友关系。被告王小凤曾向原告李连国借钱。2015年7月22日,被告王小凤为原告李连国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李连国人民币4000.00元整王小凤2015年7月22日”。被告王小凤至今未偿还该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李连国、被告王小凤的诉辩陈述,2015年7月22日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连国提交2015年7月22日的欠条原件用以证明被告王小凤向其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被告王小凤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欠条是在原告李连国的胁迫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欠条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李连国向法庭提交的2015年2月15日的欠条及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为复印件,且被告王小凤对该欠条及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李连国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欠条及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能够认定被告王小凤欠原告李连国人民币4000.00元。本案借款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因此,被告王小凤应当履行归还原告李连国借款的义务。原告李连国要求被告王小凤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对原告李连国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连国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连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0元,保全费470.00元,计1400.00元。由原告李连国负担1277.00元,被告王小凤负担1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廉 博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和申请执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