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玉宽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宽,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173号原告马玉宽,男,1948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艳,女,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晋长明,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启,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洋洋,男。委托代理人廉峰,男,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辰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利,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玉宽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马玉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宽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马玉宽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马玉宽。审 判 长 曹 慧代理审判员 佟艳艳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 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