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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和平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董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和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董长贵,董艳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曹和平。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负责人:刘汉武。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长贵。被告:董艳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和平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董长贵、董艳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和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和平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