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放红与党艳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放红,党艳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118号原告陈放红,男,汉族。被告党艳艳,女,汉族。原告陈放红与被告党艳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放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放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953元,退回原告1953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班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