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俊芳与李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芳,李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181号原告韩俊芳,女。委托代理人郝雅军,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巴市支公司)。负责人李树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光。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527.23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护理费4840元、营养费2200元、伤残赔偿金2835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2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33617.23元;核减被告李松已给付12000元,再要求赔偿121617.2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以下第六、九、十、十一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5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李松驾驶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河区黄河路中兴水郡西门前路段倒车时,与步行的原告韩俊芳发生碰撞,致原告韩俊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本起事故的责任划分:本起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俊芳无责任。三、受害人的医疗情况:原告受伤后在巴彦淖尔市医院住院治疗22天,伤情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四、医疗费:原告在巴彦淖尔市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76493.53元,门诊支出1033.7元。共计77527.23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22天)。六、营养费:医院医嘱未建议加强营养,营养费不予支持。七、护理费:2420元(110元×22天)。护理费应按照2015年上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每人每天110元计算,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应考虑一人。八、残疾赔偿金:原告韩俊芳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8350元(28350元×5年×20%)。九、精神抚慰金:参照原告的伤残程度依法酌定6000元。十、鉴定费:2000元,有票据佐证。十一、二次手术费:经巴市羽禾司法鉴定所鉴定二次手术费需10000元,予以支持。十二、交通费:参照原告的治疗情况酌情考虑200元。十三、车辆保险情况: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巴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十四、其他:被告李松已垫付原告12000元。判决结果被告李松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步行的原告韩俊芳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俊芳无责任。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巴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经核算,原告的损失共计128697.23元。原告的损失额未超出被告李松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被告李松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已垫付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韩俊芳损失116697.23元。驳回原告韩俊芳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李松垫付款12000元。以上一、三项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直接打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闻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判决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