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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郑某申请执行某某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郑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9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陈某、郑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某某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某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街道办事处在其财政所协助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申请人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