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双与孙清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孙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王双被执行人:孙清平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强培名下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张强培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清平名下鲁S×××××号车的查封。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行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新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