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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雷建玲与黄捍、黄偲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玲,黄捍,黄偲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56-2号原告:雷建玲,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告:黄捍,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黄偲誉,男,汉族,上高县人,系被告黄捍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玲与被告黄捍、黄偲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己已协商解决了所争议的问题,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雷建玲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