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与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68-1号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安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开户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盛秀杰审 判 员 张贵秀人民陪审员 魏成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