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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寻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选清、李成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选清,李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寻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定代表人杨永庆,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选清,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成坤,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寻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选清、李成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成坤的工资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