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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兴祥与李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冯兴祥。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东。本院审理原告冯兴祥与被告李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兴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