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兴祥与李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冯兴祥。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东。本院审理原告冯兴祥与被告李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兴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