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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袁观喜与阳西县方正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观喜,阳西县方正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袁观喜,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49。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何丹,该校校长。原告袁观喜诉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观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观喜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写下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还本付息。借款期满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只支付了2014年7月1日前的利息给原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时,被告立下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的原校长孙秀耐、原出纳黄红颜、会计黄翠云等人在《借据》中签名确认。借款后,被告只支付了2014年7月1日前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4年7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给原告袁观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阳西县方正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家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