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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法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清华、李玉兵、杨王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伟,李清华,李玉兵,杨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雷法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蒋伟。被执行人李清华。被执行人李玉兵。被执行人杨王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雷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清华、李玉兵、杨王英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清华、李玉兵、杨王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兵在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江信用社的存款2030元到我院执行专户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木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