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x与赵x、唐山市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赵x,唐山市x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王x,女,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男,195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市x公司。住所地:唐山市x区x村x北侧。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x与被告赵x、唐山市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诉称,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29日将款项转入被告赵x个人卡中。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整。被告只支付了第一个月利息1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于是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续签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仍��一个月,但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不得已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第三次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确定为515万元(其中计算上次应付利息1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其利息,但是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5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29日计算至偿还之日);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第一、利息过高;第二、借款全部用于公司,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按实得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先行扣得的不应再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唐山市x公司与原告王x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唐山市x公司自原告处借款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原告王x应于2014年10月29日将款项付至被告银行账户,户名:赵x、开户行:建行x支行、账号:62×××00。被告唐山市x公司应按约定于收到原告王x出借资金时一次性付清原告出借利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期足额偿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期满或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清偿之次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利率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王x扣除15万元利息后向被告赵本成转账485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利息计入本金后于2014年11月28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延期,合同确定的金额为5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又进行延期签订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借款金额为515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5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29日计算至偿还之日)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借款合同》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山市x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转账至股东赵x名下,被告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并从公司获取了财产利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自2014年10月29日借款的转账金额为485万元,应以此计算本金,并自借款之日起付息。原、被告双方借款中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485万元,并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利息;二、被告赵x对上述485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x公司负担,被告赵x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晓红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