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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汪明高与蒋作祥、蒋雪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高,蒋作祥,蒋雪琴,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汪明高,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被执行人蒋作祥,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蒋雪琴(系蒋作祥妻子),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蒋成(系蒋作祥、蒋雪琴儿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作祥、蒋雪琴、蒋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作祥、蒋雪琴、蒋成银行存款126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建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