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华英与陈国太、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英,陈国太,陈香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75号申请人陈华英,女,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陈国太,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陈香,女,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英诉被告陈国太、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其配偶林其忠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告陈国太、陈香价值人民币197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陈国太、陈香价值人民币197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林其忠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儿童公园路99号世茂茶亭俪园2#楼1103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1232**号)的买卖、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榕榕人民陪审员 陈钰烨人民陪审员 詹晓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