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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忠县全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明银琼,邓胜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忠县全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邓胜红,明银琼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405号原告忠县全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乐天路25号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3202-5。法定代表人黄文君。委托代理人彭家英,系公司职工。被告邓胜红,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于忠县。被告明银琼,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于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全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胜红、明银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忠县全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忠县全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县全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胜红、明银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忠县全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