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前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生、张双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生,张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前保字第13号申请人XX生,男,53岁,汉族,地址:新乡市,被申请人张双成,男,25岁,地址:开封县。本院在审理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双成所有的豫B×××××号中华牌轿车一辆,该车现扣押于新乡县公安交警大队,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毅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