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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陶明喜与被上诉人朱俊杰、吴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明喜,朱俊杰,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陶明喜,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传忠,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伍俊贤,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陶明喜亲属。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朱俊杰,男,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应祥,系朱俊杰父亲。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磊,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陶明喜因与被上诉人朱俊杰、吴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明喜以与被上诉人朱俊杰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明喜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7575元,减半收取3787.5元,由上诉人陶明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门长庚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