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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勇与沈思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陈勇。被告:沈思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沈思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思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对被告沈思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确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