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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8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瑞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景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人云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