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许建勇、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许建勇,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64号原告:王志华。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利雅,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勇。被告:林红。原告王志华为与被告许建勇、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志华的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建勇、林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王志华起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许建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且在借款人栏亲笔签名按捺指印。被告许建勇、林红于199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1、被告许建勇、林红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许建勇、林红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王志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原告和被告许建勇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林红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各方诉讼主体适格。二、黄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许建勇、林红于199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许建勇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四、台州银行付款委托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将借款150000元转至被告许建勇账户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许建勇、林红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和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影响案件审理。对于原告王志华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许建勇、林红系夫妻,两人于1998年8月18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14日,被告许建勇向原告王志华借款15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志华借到人民壹拾伍元正(150000.00月息2分……台州银行6224271111407338”,次日,原告向被告许建勇台州银行账户足额支付借款。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许建勇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许建勇向原告王志华借款1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和原告提供的银行付款委托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款约定的月利率2%并不违反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被告许建勇经催讨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向其支付自实际取得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许建勇、林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对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予以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建勇、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许建勇、林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