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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昊分公司公主岭市利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955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秀江,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洪涛,系副经理。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职务系经理。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昊分公司公主岭市利园项目部,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昊分公司公主岭市利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由原告负担3050元。审判长  王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