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005-1号原告: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工业园(北洛村前)。法定代表人:李泮然,总经理。被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沙埠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兰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原告所有的车辆一部(车牌为鲁V×××××)及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原告所有的车辆一部(车牌为鲁V×××××)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