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二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二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执字第906号罪犯王二王,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石楼县人。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2008年3月6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吕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二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8日以(2008)晋刑一终字第97-1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以(2013)晋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提出,根据罪犯王二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二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较好成绩;坚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嘉奖一次、表扬九次。本院认为,罪犯王二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二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