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龙飞与王凤凯、张洪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飞,王凤凯,张洪真,张博,张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马龙飞。被告王凤凯。被告张洪真。被告张博。被告张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飞与被告王凤凯、张洪真、张博、张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龙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凤凯所有的鲁H×××××货车一辆(价值6万元,查封被告张博在微山县商业局工资12万元及查封被告张博所有的鲁H×××××、鲁H×××××轿车两辆(价值8万元)并用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龙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王凤凯所有的鲁H×××××货车一辆,被告张博在微山县商业局工资12万元及被告张博所有的鲁H×××××、鲁H×××××轿车两辆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