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商破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商破字第20-2号申请人: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管理人。2015年10月15日,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以下简称跃华建化)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于无法联系上债务人股东,管理人未能取得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等,无法进行清算。截至2015年10月15日,本案发生破产费用共计2870元,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跃华建化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跃华建化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碧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