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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贾翠萍与张庆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翠萍,张庆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贾翠萍,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张庆海,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翠萍与被告张庆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翠萍撤回对被告张庆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