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广生与姚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生,姚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罗广生。被告姚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广生与被告姚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以与被告姚德海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广生撤回对被告姚德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为620元,由原告罗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禤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