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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广生与姚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生,姚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罗广生。被告姚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广生与被告姚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以与被告姚德海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广生撤回对被告姚德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为620元,由原告罗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禤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