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苏富贵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范家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苏富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鹏民,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苏富贵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范家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家湾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1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富贵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征收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生效裁定认定本案属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为村民自治的范畴,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应向政府申请解决,而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苏富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富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