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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某,31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