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香兰与朱士茂、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兰,朱士茂,李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李香兰,茌平县冯官屯镇朱庄村村民。被告:朱士茂,茌平县冯官屯镇朱庄村村民。被告:李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士茂、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