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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香兰与朱士茂、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兰,朱士茂,李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李香兰,茌平县冯官屯镇朱庄村村民。被告:朱士茂,茌平县冯官屯镇朱庄村村民。被告:李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士茂、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