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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芳聪与罗三、吕想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聪,罗三,吕想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李芳聪,男,汉族,1939年5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委托代理人李开月(系原告李芳聪长子),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被告罗三,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吕想花,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聪与被告罗三、吕想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需另行收集证据,为此原告李芳聪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李芳聪负担。审 判 长  苗红霞代理审判员  庞 鑫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