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陆培岳与李建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培岳,李建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084号原告陆培岳,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生,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培岳诉被告李建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秉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相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